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索飞安全 | 2024-04-28 23:22:3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7月5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章。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里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涵盖了那些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方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此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规定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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